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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憲法

第一章 總綱

第一條 (國體)
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,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。
第二條 (主權在民)
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。
第三條 (國民)
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。
第四條 (國土)
中華民國領土,依其固有之疆域,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,不得變更之。
第五條 (民族平等)
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。
第六條 (國旗)
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,左上角青天白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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