評《荻野真性侵事件》——司法、媒體,與鄉民 留言 評論限制 壹、由於後列原因,盡量不對「事件本身」發表意見。 一、本人與呂宗恩為朋友關係,不便對事件本身發表意見。 二、本人由新聞與網路得知陳女說詞,由當事人親口得知男方說詞,並難以辨其真偽,亦無從驗其證據。 貳、由於信息管道之限制,評論之依據,以網路新聞為主。 參、因保護當事人隱私,性侵害相關案件之裁判書,依法不作公告,本人無法取得裁判內容。 繼續閱讀 → 分享:GoogleFacebookTwitter電子郵件列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