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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說中的「比例原則」

前陣子吵刑度時,時不時就冒出「比例原則」四字,大意指「手段與目的應要平衡」,這四字原是用在政府身上,指政府有必要限制、禁止、侵害人民權利時(如律法、刑罰、警察、徵地等),即不應為了微小的目的而使人蒙受重大損失,在論到刑度時,又引申指小惡不應重罰。

然而,這「比例原則」也未必非得放在政府身上,同樣也可以適用於每個人、每件事,這當中自然包括現今的暴民。暴民們最喜歡自比野百合、黨外運動、清末革命,然而將這幾件事並排比一比,合乎比例嗎?

  • 一百年前,在少數民族專制的時期,我們要變更國體,要推翻異族統治,所以我們武裝、流血、革命。
  • 三十年前,在威權統治的黨外無黨時期,我們要自由的政黨、自由的媒體,當個自由的人,所以我們不計個人安危,用生命與鮮血來發聲。
  • 二十年前,在一黨獨大的時期,我們要廢除佔著茅坑不拉屎的國民大會,以及由國民大會主導的各項事務、條款,所以我們集結、靜坐、抗議。
  • 今天,在各級首長與民意代表全面民選,資訊發達、耳目無障、言路暢通的年代,我們要反對某一政策或其程序,順便反一下推出這些東西的政府與執政黨,所以我們佔領立法院、攻擊行政院。

先有暴力行為,才有暴力程序

你們始終沒搞清楚:所謂「先要某黨遵守議事規則玩」恰恰便是該放在「你們不反的那一方」身上。我所謂「暴力行為」並不僅僅指你們所謂的「社會運動」。正是一方在議會的「暴力行為」引起另一方的「暴力程序」,才有今天的事情。

你如果不輕信懶人包,那也就不該輕信那些因輕信懶人包而暴走的鄉民。如果你們認為爆點是「30秒」,那就應該去看看那「30秒」到底是怎麼回事、是哪一方無意審核、無意協商,直接使用行動暴力這種奇葩手段。

而若你們認為爆點是「30秒」之前的整個程序,那麼請你們去指出一個「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訂協議時」,有如懶人包所言「與整個社會溝通協商膏膏纏」的例子,跟紐西蘭?跟新加坡?如果沒有,那當時究竟有誰跳出來靠北程序有問題?還不針對藍綠咧?

好吧,即便你們認定中共很危險,跟紐西蘭、新加坡不能比好了,那麼社會開始靠北之後,你們是否有搞清楚究竟是哪一方不想協商、不想溝通、不想審核?

所以,如果你們是想靠北「30秒之前」,那麼請你們指出所謂「不合程序」究竟是怎麼個不合、「黑箱」究竟是怎麼個黑箱。而不是人云亦云。而如果你們是想靠北「30秒」,那麼程序確實有問題,但這個問題是怎麼造成的?難道不是一直以來鎖大門、霸佔主席臺、群毆?「你們不反對的那一方」有意思想溝通、想協商、想橋、想審核?

我再說一次:是先有「暴力行動」,才有「暴力程序」,不要搞錯次序,自以為自己是用「暴力行動」來反對「暴力程序」。

你確定你在守護臺灣?

最近充滿一種「為了達到自己認定的正義,可以不擇手段」的風氣,從政治人物到人民百姓皆盡如此。對這些貨色或許真的該重啟刑法一百條才有點效果吧……

並不是說我挺服貿,也不是說政府、執政黨是對的,但另一方除了霸佔主席臺、鎖議場大門,到今天佔領立法院,實在好威風、好煞氣?你們眼中民主開放的歐美國家要是發生這種事,大概被突突得血流成河了。

如果你們只能用暴力行動阻擋,就真的別怪人家用暴力程序通過。

話說,這群人有幾個人說得清楚「服貿害臺」是害在哪裡?至少直播中這些小屁孩就哼哼哈哈吱吱唔唔沒辦法講得清楚……要來亂之前先做好功課可以嗎?

那些畫懶人包圖集、製作懶人包影片的貨色,老是拿所謂「附件一」來說事……可以推斷這些東西若非某黨打手,就是根本沒看到27頁以後,或許連頭3頁都沒看完?眼中大概只有「沒有限制」、「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……(略)」兩段話,或者其實這些生物是用X眼看東西?

政府作為合不合理、是否有黑箱、是否為中共同路人;協議是否不平等、是否圖利對岸、是否有陰謀……抱歉,我沒有那個專業,也沒有瞭解過這麼多產業,因此無法評論。但我能評論的部份,就是這些專職於造謠生事的禍害,以及不用眼睛不用大腦,腦細胞只足夠吸收懶人包的動物,恰恰是社會的亂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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