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說中的「比例原則」

前陣子吵刑度時,時不時就冒出「比例原則」四字,大意指「手段與目的應要平衡」,這四字原是用在政府身上,指政府有必要限制、禁止、侵害人民權利時(如律法、刑罰、警察、徵地等),即不應為了微小的目的而使人蒙受重大損失,在論到刑度時,又引申指小惡不應重罰。

然而,這「比例原則」也未必非得放在政府身上,同樣也可以適用於每個人、每件事,這當中自然包括現今的暴民。暴民們最喜歡自比野百合、黨外運動、清末革命,然而將這幾件事並排比一比,合乎比例嗎?

  • 一百年前,在少數民族專制的時期,我們要變更國體,要推翻異族統治,所以我們武裝、流血、革命。
  • 三十年前,在威權統治的黨外無黨時期,我們要自由的政黨、自由的媒體,當個自由的人,所以我們不計個人安危,用生命與鮮血來發聲。
  • 二十年前,在一黨獨大的時期,我們要廢除佔著茅坑不拉屎的國民大會,以及由國民大會主導的各項事務、條款,所以我們集結、靜坐、抗議。
  • 今天,在各級首長與民意代表全面民選,資訊發達、耳目無障、言路暢通的年代,我們要反對某一政策或其程序,順便反一下推出這些東西的政府與執政黨,所以我們佔領立法院、攻擊行政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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